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学校建设项目纪检监察工作,加强基本建设过程中的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资金效益,保证工程建设有序、健康、高效、廉洁地进行,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陇东学院工程建设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监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校工会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全程参与并全面负责学校工程建设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对学校工程建设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正常情况下,由副组长协调处理日常事务,并参与工程建设具体工作,在参与中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分别参加校党委批准成立的工程招标组、报建手续、规费缴纳及工程预算组、工程签证组、工程质量督查组四个专门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对工程建设项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三章 纪检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对工程建设的各种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决策结果进行监督
(一)参与工程建设重要事项的立项论证与决策,参加学校工程建设会议,依据政策、法规和程序,对工程建设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工程建设规章制度的制定,督促规章制度的有效执行。对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变更签证等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第六条 领导小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的所有校内单位和个人的廉洁自律教育,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加强廉政建设,落实廉政责任,并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工作人员按以下“四不准”要求严格进行监督。
(一)所有工作人员不准接受施工单位的请吃、请玩和请游,不准接受施工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二)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向施工单位索取任何好处费和工程回扣,不准向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所有工作人员不准因私借用、租用施工单位的交通工具。
(四)所有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准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材料供应、工程监理、工程装修和组织提供劳务等活动。
第七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校外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不准以任何方式向参与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人员行贿;若发现有行贿行为,领导小组及时向地方检察机关举报。
第八条 对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成员的选定和工程建设各类招标工作实施监督。
(一)参与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等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对整个过程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二)参与工程建设各类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审定工作,对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实施监督。
(三)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实地考察工作,对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实施监督。
(四)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监督基建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问责制。
(六)对工程建设中采购的建材质量、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随机抽检,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杜绝偷工减料等不正常现象的出现,确保整体工程质量。
第九条 负责受理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
第四章 纪检监察的程序
第十条 进一步健全学校工程建设过程的管理制度和廉政建设制度,建立健全以预防为主的廉政责任制度,与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的所有工作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十一条 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所有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使其熟悉廉政建设的各项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参加学校工程建设的重要会议,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的决策、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在校内设立举报箱,受理工程建设的各类举报。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对群众的举报或反映的情况认真核查,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督促基建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和其他所有校外参与学校工程建设的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陇东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廉政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涉及工程建设保密范围的纪律规定
第十六条 不准泄露工程建设工作中需要保密的所有事项。
第十七条 在一定时限内,不准泄露工程建设各工程项目的预算情况或标底。评议或评议小组成员的单位和姓名及评标情况要实行专人负责,严格保密。评标结果要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按有关规定统一公布。
第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对所设置的密码及属保密性质的有关资料要由专人负责,造册登记,不准委托他人代管或私自泄露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严格保密规定,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打听、了解与自身无关或不应该知道的信息、案件情况,不向案件当事人或其亲朋好友传递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不准泄露学校和其他单位送达的文件、函件内容及对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信函资料。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学校工程建设各专门小组到基建处,都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实行“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穿到学校工程建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
第二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各级工作人员有违规操作、规避监督和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行为,要按照责任制规定,首先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上报学校纪委,并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因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其直接领导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陇东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陇东学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监理)单位(乙方):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高效廉洁,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文本,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和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活动,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认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由施工单位安排的宴请和健身、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等。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买或提供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新校区建设监察工作小组执一份,学校监察处执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学校纪委(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领导小组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